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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来源:新浪财经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6-06-19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图源网络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股票买卖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6〕87号纪律处分决定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羊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天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定公司”)、BEST MOULD LIMITED(以下简称“BEST MOULD”)、WISE STATE LIMITED(以下简称“WISE STATE”)存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具体而言,天定公司、BEST MOULD、WISE STATE三家公司自2010年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B股股份,上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均为羊绒集团下属公司员工,且增持资金均来自羊绒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三家公司与羊绒集团及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其一致行动关系未被准确披露。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对违规事实无异议且不申请听证。羊绒集团及鄂尔多斯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本次违规系对规则理解有误所致,无主观故意,且香港资产公司已连续多年发布增持计划公告并增持B股,并已承诺未来五年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恳请从轻减轻纪律处分。不过,上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因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对一致行动关系和自身持股变动情况保持审慎关注,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相关义务,其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规则理解不到位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也未实质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羊绒集团及上述四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该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交所同时要求鄂尔多斯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责编:王海霞、张海顺